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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火灾致使木业公司财产受损

作者:本站发布       发布日期: 2009-11-13      点击: 3665
一、案情概述
  2005年12月6日,我公司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对其被保险人某木业有限公司投保的企业财产险因“火灾”受损一案,进行公估、鉴定。
  被保险人某木业有限公司坐落在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镇,公司厂房分布在通往大魏家镇公路的两侧,公司分为东部厂区和西部厂区,火灾发生在公路东侧的东部厂区。东部厂区占地面积大约为13365平方米,有办公楼、加工车间、喷漆车间、成品库及原料库。该公司于2005年12月6日出险,据该厂法人代表及工作人员的陈述,12月5日21时左右工厂下班后,厂内只剩下两个打更人员和一个锅炉工,6日凌晨零时30分左右,掏刨花工人到厂区内开始掏刨花,其中一人在起火现场掏刨花,另一人在北侧车间掏刨花,1时30分左右,厂区内工作人员掏完刨花后到北侧帮忙,3时左右,工作人员发现仓储区大棚附近有火光,便与打更人员一起赶到着火现场,发现刨花房附近起火,打更人员报警,其他人员开始救火。金州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组织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展开扑救工作,于上午9点将大火扑灭。
二、现场查勘
  2005年12月6日早8点,我公司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对该公司“火灾”进行查勘,查勘情况如下:该厂分为东部厂区和西部厂区两部分,火灾发生在东部厂区的南部,东部厂区北部的待加工仓储区和加工车间没有起火。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刨花房南侧从西侧边缘起向东长8m,宽3.1m的矩形范围内。该厂由于管理混乱,厂区南部待加工仓储区内的半成品与原材料混放,导致大火将待加工仓储区内的半成品及原材料引燃,造成仓储区内长39m,宽26m,高5m(面积为1317.40m2)的钢制大棚坍塌及棚内待喷漆的半成品和原材料全部烧毁;大火借风势蔓延至厂区南侧,造成长58.2m,宽24.5m,高5m(面积为1423.45m2)的成品库(轻钢结构)坍塌及库内的成品全部烧毁。我公司人员赶到火灾现场时大火还未完全熄灭,未燃尽的原材料冒出火光和浓烟,烧毁的木炭灰烬约有30公分厚。待加工仓储区内的半成品、原材料及成品库的成品全部烧毁;生产车间两个除尘塔过火;喷漆车间西面的轻钢墙体过火,房檐烧毁;原材料存放区的大棚北面生产车间的窗户被烧毁12个(2.5m×1.5m);台湾产立式铣床的传送部分烧毁2个;沿成品库外围排水沟铺设的到变电所的长近96米、型号为VV223×95+1×50的津成牌电缆烧毁。
  根据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区分局消防科出据的火灾原因认定书,2005年12月6日凌晨3时,该公司的火灾可能是由于吸烟、灯具高温残体掉落在可燃物上、锯末中遗留火种这三种原因引起的。
  该事故符合财产保险综合险第四条第一款 “火灾”的保险责任。
  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人员职业道德守则、保险合同、现场查勘的实际情况、该公司的财务账册对该公司的损失进行公估。
三、损失理算
  1.成品损失计算:
  火灾造成成品库内的成品全部烧毁。经核实被保险人的财务账簿,该公司05年3月份成立,8月份开始投入生产,事故发生当月没有出售成品。此时12月份成品生产入库数量没有记账,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数据,12月份5天的生产数量与8-11月平均数相差很大,可信程度较小,因此我们不采用被保险人提供的数据,而采用9-11月份平均入库数量来计算。根据9-11月的日平均入库数量352.63m2,计算得出12月5天的入库总数为1763.15m2。对8-12月的成品数量进行统计得出,生产入库数量总计40243.11m2,销售出库数量总计29458.81 m2,仓库结存数量总计10784.3 m2。根据8-12月产成品平均单位成本计算,库存产成品应为10784.3×301.20=3,248,231.16元。单位成本=11589994.00÷38479.96=301.20元/平方米。
  该公司生产的成品主要出货单位为大型家具超市。经对购货方收到的增值税发票与成品出库单进行比对,确认销货方与购货方发票相符,根据购货方出据的购买证明确定该公司提供的成品统计数据确实可信。
  通过对8-12月生产数量的统计,计算得出产成品损失金额为人民币3,248,231.16元,扣除保单约定免赔后金额为3,085,819.60元。由于产成品投保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0元,损失金额都超过了投保金额,故按最高投保金额给予赔付人民币3,000,000.00元。 
  2.厂房损失计算:
  (1)新厂房损失计算
  成品库及待加工仓储区的轻钢厂房及轻钢大棚严重烧毁,钢结构变形,地面及墙体因高温烧烤开裂,轻钢厂房及轻钢大棚报废。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建筑图纸,按原设计要求重建防火等级为3级的轻钢厂房,按现时预算价格计算轻钢厂房(不含基础)需人民币664,768.78元,轻钢大棚需人民币260,000.00元(现时寻价)。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现时预算价格远远超过原建价格,所以按承保时的原建价格赔付,即厂房和大棚需人民币708,456.47元。由于原合同不含轻体房窗,轻体房窗按120元/m2计算,需人民币16,977.60元。由于水泥价格上涨不大,所以基础按照原建时合同价格给予赔付,1#、2#两厂房面积相差不大,故将两厂房总价格400,000.00元平均分配,1#厂房基础(含1米高墙体和轻钢体预埋体)需人民币200,000.00元所以重建该轻钢厂房和轻钢大棚共需人民币925,434.07元。
  恢复该厂房的供暖、电照、消防,按现时价格计算,由于钢管、电缆等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这部分损失比原建时费用高,故以原建时的合同价格为准,供暖需26,000.00元,电照需34,670.00元,消防按照原合同价格,将1#、2#两厂房总价格121,000.00元平均分配为60,500.00元。恢复该厂房的供暖、电照、消防共需人民币121,170.00元。
  喷漆车间西面的轻钢墙体在火灾中烧毁,恢复烧毁的长25m、高5m的轻钢板,需人民币25×5×136.00元/平方米=17,000.00元。
该烧毁的新厂房共损失金额=925,434.07+121,170.00+ 17,000.00= 1,063,604.07元。
  按现时价格重建一个面积为一千四百平方米的轻钢厂房(含供暖、电照、消防、基础)需1,100,000.00元,两个轻钢厂房共需2,200,000.00元,该新厂房投保金额为人民币2,400,000.00元,经过核对,属足额投保。烧毁的残骸估重54吨,按每吨1500.00元计算,残值为人民币81000.00元。损失金额减去残值为982,604.07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扣除免赔额人民币982,604.07×5%=49,130.20元,给予赔付金额为人民币933,473.87元。
  (2)旧厂房损失计算
  待加工仓储区北面生产车间的窗户在这次火灾中烧毁,火灾过后,12扇规格为2.5m×1.5m的窗户因高温烧烤炸裂破碎,恢复破损的窗户共需人民币5,400.00元。
  该旧厂房损失金额为人民币5,400.00元。
  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房屋建筑物部分,旧厂房评估总价值为1,730,000.00元,投保金额为1,730,000.00元,经过核对,属于足额投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扣除免赔额人民币5,400.00×5%=270.00元,给予赔付金额为人民币5,130.00元。
  因此,新旧厂房共计损失金额为人民币988,004.07元,扣除免赔额人民币49,400.20元,最后赔款为人民币938,603.87元。
  3.设备损失计算:
  待加工仓储区内两个除尘塔烧毁,更换烧损的塔内除尘袋 3500.00×2=7000.00元,每个除尘塔喷漆1500.00元,计1500.00×2=3000.00元,更换烧损的鼓风机电机3500.00元/个,计3500.00×2=7000.00元;更换沿成品库外围排水沟铺设到变电所的长96m、型号为VV223×95+1×50的津成牌电缆,电缆125.00元/米,计96×125.00=12,000.00元;更换烧毁的两个台湾产立式铣床的传送部分需人民币4,000.00元;上述各项合计33000.00元。
  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机器设备部分设备评估总价值扣除两个叉车的价值为3,130,000.00元,投保金额为3,140,000.00万元,经过核对,属于足额投保。更换下来的电缆估重75公斤,按每公斤40.00元计算,残值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损失金额减去残值为30,000.00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扣除免赔额人民币1,500.00元,给予赔付金额为人民币28,500.00元。
  4.原材料损失计算:
  火灾过后,我公司人员对该公司东西两部厂区未烧毁的木材进行现场盘点后,查得结果为:现场湿材为190 m3 ,规格材为120m3 。在核帐过程中我们发现,该公司因不能及时付款致使销货方没开发票,财务也没及时估值入库,从而导致原材料帐务核算不全面。在此种情况下,我公司人员只能依据可以证明属于该公司采购的现有原始票据及资料进行统计,计算。
  该公司产品生产主要使用规格材和湿材,其材料来源主要为市内采购和外省购入。本市采购主要从两家供货商购入规格材分别为172m3和168.94 m3。
  该公司同时还与外市等多家异地木材公司有业务往来。由于木材采购的特殊性,异地采购必须有出省木材运输证,我公司对出省木材运输证进行统计,数量为1745 m3根据帐务核算得出,从外市木材厂采购的原材料数量为715.971 m3 ,已来发票金额为人民币2,807,166.85元,该公司的已付款金额为人民币2,353,084.80元。
我公司人员对该公司8月至12月的银行对帐单进行了核对,帐实相符
为了确保核算的准确度,考虑到付款、开发票与原材料的入库的时间差异,在原材料核损上,我公司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核算原材料的采购数量。
  经我公司人员查对出库单统计,该厂生产领用的湿材为544.781 m3 ,规格材为656.047 m3 。规格材中有406.94 m3 是直接用采购的规格材投入生产,其余249.107 m3 是由湿材加工而成,根据湿材的出材率,一般为1.5 m3 的湿材出1 m3 的规格材,故将这部分规格材换算成湿材为249.107×1.5=373.66 m3 。该厂湿材领用为544.781 m3 ,加之用于加工成规格材的湿材,共计为918.441 m3 ,故经过我公司人员的核算,从理论上可以得出湿材结存为1815.421-918.441=896.98 m3 。
  再扣除未受损的原材料190 m3 湿材以及由120 m3规格材换算成的180 m3 湿材,由此可以得出该次火灾中原材料的损失数量为1815.421-918.441-190-180=526.98 m3 。
  由于木材规格不同,价格也存在差异,根据已来发票的数量,金额,计算得出材料平均单价3920元/立方米,而该公司领料出库,单价为3600元/立方米,最后确认以每立方米湿材为人民币3,600.00元来计算得出,在此次火灾中原材料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526.98×3600.00=1,897,128.00元。
  该公司在此次火灾中烧毁的原材料金额为人民币1,897,128.00元,盘点出的未烧毁的原材料金额为370×3,600.00=1,332,000.00元,所以原材料价值总计金额为人民币3,229,128.00元。由于该公司原材料的投保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0元,低于原材料价值总额,属于未足额投保,故按未足额投保计算,赔付金额为人民币1,762,514.21元,扣除免赔额94,856.40元后为人民币1,667,657.81元。
  经过认真查勘、调研、理算。依椐保险合同约定,按实际情况,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成品、厂房、设备、原材料四项共计赔付金额为人民币5,634,761.68元。
 
 

我国面临严重的气候风险    ——专家解析预测气象灾害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国家,几乎每年都发生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对灾害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我国大灾之后损失的恢复基本上是靠国家财政和民间 捐助。然而国家财力和民间捐助非常有限,对损害的补偿也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其他手段,特别是保险手段的使用非常有限,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灾害损失与保险损失严重不匹配,‘巨灾保险需求缺口很大。由于巨灾所造成的损失巨大和损失的不可预测性,巨灾风险是不完全商业可保风险。尤其是由于居民家庭保险费支付能力有限,保险机构能够收取的保费与其所承担的风险不对称,一般的商业性保险机构是很难对巨灾风险进行商业性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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